病残儿家长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市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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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9-27 12: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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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家长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市级审批

审批项目查询编号:JCJSW-2003-B
审批项目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令)第二十一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医学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办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审批总时限:自区(县)计生委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1、受理
条件:受区(县)医疗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者或当事人对区(县)鉴定结论有异议者,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起一个月内可以通过区(县)向市计生委申请市级鉴定,市级鉴定为终局鉴定。申请市级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的书面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⑵申办人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⑶病残儿诊断证明(计生委指定医院)和有关的病史资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⑷女方单位或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申办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⑸女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申办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及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出具的意见。意见需加盖公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⑹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加盖公章后,由同级鉴定组提出的书面意见。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可靠、可要求补充医学检查项目及有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科专管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⑵对申办材料齐全、真实可靠的,必须即时受理并详细登记。
⑶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不全的,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必须及时将其原因和需要补齐的材料内容、要求,通知区、县计生委专管工作人员告知申办人。
时限:14个工作日内完成。
2、复审
标准: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令)。
⑴符合受理条件。
⑵申办材料齐全、真实可靠。
⑶申办人未怀孕。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严格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审批标准进行审查。
⑵对申办材料不全的,暂缓受理,并及时通知区(县)计生委专管工作人员告知申办人,将有关材料补齐。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科专管人员和鉴定专家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严格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审批标准进行审定。
⑵要求申办人提供必要的诊断证明和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⑶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⑷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办证及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科专管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⑴按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填写完整、正确,签名、盖章齐全有效。
⑵按时将生育服务证及有关申请材料退回区(县)计生委专管工作人员,归档留存。
⑶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逐级通知区(县)计生委及申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按照工作标准办理生育服务证、下发并归档文件。
⑵对审定批准的,为其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公章,通知区(县)计生委专管工作人员领取后发给申办人。
⑶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在《病残儿病情鉴定登记表》上注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交区(县)计生委专管工作人员及时退回申办人。
⑷需补充有关材料的,必须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通过区(县)计生委专管工作人员告知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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