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特殊情况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市级审批
审批项目查询编号:JCJSW-2002-C 审批项目依据: 1、《计划生育条例》 2、《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自区(县)计生委送达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1、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向区(县)计生委专管工作人员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依据关于特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关文件规定): ⑴由申办人夫妻双方签名、经双方单位盖章并签署意见的照顾再生育子女申请书; ⑵由申办人填写、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盖章的《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关于特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报审批程序》) ⑶申办人夫妻双方的户籍及身份证明;(《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 ⑷申办人历次离、再婚情况及曾生育子女的归属情况证明;(《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 ⑸如申办人一方曾生育第二个子女,需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审批照顾再生育子女的有关证明,说明批准照顾的原因。(《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科专管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必须即时受理并详细登记。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通过区(县)计生委专管工作人员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初审 标准:(依据《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规定) ⑴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⑵不在《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照顾再生育范围内,但情况极特殊、区县计生委认为应当申请市计生委审批的; ⑶女方申办人为成年已婚育龄妇女且未超过49岁; ⑷申办人未怀孕且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科专管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议不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建议批准,对当时难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然后一并报法规科负责人复审。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复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批准,要求专管工作人员在本委特批小组审批会上说明;对符合条件的,建议批准,对当时难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然后一并报本委特批小组研究决定。 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特批小组负责人(本委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每季度召集一次特批小组全体会议,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回专管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回专管工作人员。 对复审人员提交的疑难申请进行审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照顾再生育,在《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回专管工作人员,并作详细会议记录。 时限:18个工作日内完成。 5、办证及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科专管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⑴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填写完整、正确,盖章要求齐全、有效; ⑵按时将生育服务证及有关申请材料退回区(县)计生委专管工作人员,并要求区(县)计生委专管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⑶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办理生育服务证、下发并归档。 对审定批准的,为其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公章,通知区(县)计生委专管工作人员领取后尽快发给申办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