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市级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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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9-27 12: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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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市级审批规定

审批项目查询编号:JCJSW-2003-D
审批项目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9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自区(县)计生委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办《合格证》条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2、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办《合格证》。
申办《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1)申办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办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4)申办《合格证》,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5)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换发、校验《合格证》条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应换发《合格证》。《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
换发、校验《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1)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2)申办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4)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申请换发和校验的《合格证》,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6)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办。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科机构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7个工作日
(二)审核标准: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2、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服务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3年认定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专业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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