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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服务能力:了解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具备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诊断和治疗,放、取宫内节育器(IUD),人工流产术(10周以内)的知识、技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七、第八条)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提出意见和理由退申办人。 时限:1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将复审意见上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报上一级审定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3、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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