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 第33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8日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采取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奖罚措施,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