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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07-3-27 9:3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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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甘肃人口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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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项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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