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
工作管理规程
一、为了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准确有效,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制定此管理规程。
二、本管理规程适用于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坚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四、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市、区)级信息交换平台工作进行监控和督促。市、县、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交换平台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在省人口委备案。
五、市、州级人口计生部门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必须每周登录平台2次,并督促县(市、区)进度、质量与安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是信息交换的基本单位,必须每日登录平台,做好信息交换,并向平台投稿;乡(镇、街道)级人口计生部门承担信息采集、录入。
六、信息交换时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的《育龄妇女信息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信息交换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在关规定执行,重点是省内跨县(区、市)和跨省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婚育等情况;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可随时提交查询信息;户籍地可随时反馈信息,对现孕的政策属性等查询应在2天内完成反馈;省人口委每月21至25日对全省交换信息情况进行汇总。
七、信息交换内容分基础和变动信息两个阶段。
1、基础信息阶段现居住地应当提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姓名;现居住地址;现居住地代码;户籍所在地址;户籍所在地代码;身份证号码;现有子女数:当前避孕状况;本季度孕检时间及结果;《婚育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接收现居住地的查询信息后,应当反馈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出生日期;户口性质;丈夫姓名;丈夫现居住地代码;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期;本次怀孕的政策属性;家庭子女数:外出日期;婚育证明号码。
2、变动信息阶段的信息交换,必须在录入第一阶段查询信息前六项内容,信息交换成功的基础上进行。现居住地针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以下变动婚育信息进行通报:婚姻状况;生育情况;避孕状况;孕检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在此基础上可将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号码;生育证号码;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期;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告知现居住地。
八、现居住地在反馈“查无此人”信息时要做到切实准确。向户籍地查询同一信息不得超过3次。在每2月一个交换周期内,查询信息不得为空白。
九、户籍地对现居住地的查询信息,查找无结果的也要进行反馈,标明“查无此人”并在“备注栏”说明理由。现居住地同一查询信息连续三次查询无结果的,视为该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未纳入管理。
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信息采集和储存,信息来源必须由基层网络提供,建立健全各种信息档案。
十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利用平台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做为考核协查通报率的依据。
十二、本管理规程自2005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