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0%,地方财政负担20%。
第二十条 奖励扶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以省级财政负担为主,省、市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一)甘南州、临夏州和陇南地区,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兰州市、金昌市、嘉峪关市,省、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其余8市,省级财政负担75%,市级财政负担25%。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奖励扶助试点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任何单位不得向奖励扶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对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中介机构及时将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与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依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给每个奖励扶助对象办理个人储蓄信息卡(单)。
第二十七条 奖励扶助金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两次。根据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各级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和9月底分别将资金拨付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在6月底和12月底前,根据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个人信息卡,通知奖励扶助对象领取奖励扶助金,或根据奖励扶助对象的要求上门服务,并将发放情况在发放对象本人居住地张榜公布。
第二十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凭个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领取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九条 奖励扶助对象亡故或迁到外省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第七章 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条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第三十二条 省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三条 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市(州、地)、县(市、区)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配套、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建立完善张榜公布、检举、举报、投诉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省级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检查。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的虚报冒领、张冠李戴等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对贪污、克扣、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执行奖励扶助制度过程中,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