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对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奖励扶助金的委托发放机构,要按服务协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机,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