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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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9-28 8: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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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对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奖励扶助金的委托发放机构,要按服务协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机,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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