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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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6 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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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新型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已经2008327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市长: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金昌市新型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扩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范围,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门诊与住院医药费用补助兼顾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按市上统一制定的标准筹集,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门诊与住院兼顾,体现公平。

  (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五)属地管理,封闭运行。

  (六)个人缴费以家庭为单位。

  (七)基金按年度征缴。

  (八)建立门诊医药费代金券制度。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组成:

  (一)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二)参合人员个人缴费。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利息等。

  第六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人均年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40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6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缴纳20元。农村一、二级残疾人和多残疾户中的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等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个人不缴费,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40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按每人每年各1元的标准筹集大病补助基金。

  第八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对象是全市具有金昌户籍的农村居民。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参合费。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征缴机构要为其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参合人员免缴有关合作医疗卡证工本费。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依据其用途分为家庭门诊账户基金、特殊疾病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风险基金五部分。家庭门诊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和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特殊疾病门诊基金主要用于需要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地方病医疗费用的报销;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参合人员因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大病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农村居民按住院统筹报销比例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过高的补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和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导致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特殊疾病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三项基金,在当年年底若出现透支,可以相互弥补,如果以上三项基金均透支可由风险基金弥补。

  每个农村居民筹集的102元合作医疗基金中,20元进入家庭门诊帐户,4元进入特殊疾病门诊基金,70元进入住院统筹基金,5元进入大病补助基金,3元提取为风险基金。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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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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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