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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输血、白蛋白及营养、保健药品。
7、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
第十四条 参合人员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个人身份证(户口薄)、《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实行直报制度,在费用结算时,参合农民只支付自费部分,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按规定直接报销,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区)合管办审核,再由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垫付资金。享受济困病床医疗费用减免的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各医疗机构按规定减免优惠的医疗费用冲减个人支付的自费部分,不得冲抵应报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转诊制度,在县(区)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后接受治疗,出院后按有关规定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县(区)卫生部门要将《金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暂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与本办法同步实施,构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和医疗救助“三位一体”的合作医疗保障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卫生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对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和大病补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参合人员,民政部门要按照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医疗救助。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市、县(区)卫生、财政、民政、计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工作。主要职责:
(一)卫生部门是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合作医疗方案、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以及“代金券”的印制或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二)财政部门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运行,并负责基金的征缴和医药费用审批并开具申请支付凭证。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居民中低保户、五保户等人员参加合作医疗资格确认工作。
(四)残联负责对农村居民中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资格确认工作。
(五)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协助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市卫生局合管办是全市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合作医疗相关政策。
(二)负责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办法的制定。
(三)负责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指导、督导检查及日常管理。
(四)负责汇总全市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统计数据,定期分析并公布全市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区)卫生局合管办是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确定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二)负责农村居民合作医疗手续的办理、变更和终结。
(三)负责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的核算管理及统计等工作。
(四)审核并补偿参合农民的医药费。
(五)审批参合农民医疗转诊。
(六)定期报送或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合人员的监督。
(七)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八)按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九)规范管理新农合档案资料,建立参合农民登记、医疗费用台帐。
(十)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