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国策壁、宣传栏、政务公开栏宣传内容
(一)“少生快富”项目户优先优惠政策(以下内容只在两州、五县所有组社及享有三孩政策的民族乡公布)
1、“少生快富”就是对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生育指标而少生了孩子的育龄夫妇,由政府出钱给予奖励,并帮助脱贫致富。
2、“少生快富”项目户的确认程序:个人申请→村民评议并公示→乡(镇)初审并公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公示→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公证、公示。
3、“少生快富”项目户享受“四优先”(扶贫办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水利部门优先安排人畜饮水和集雨节灌工程项目,农牧部门优先安排各种农业科学技术培训、技术引进和推广工作,妇联优先安排“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
4、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少生一个孩子,政府奖励3000-5000元(此条只限在碌曲县、广河县和东乡县公布)。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本人申请 →村民评议并公示 →乡(镇)政府初审并公示 →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公示并反馈本人。
3、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凭本人身份证和奖励扶助光荣证在当地委托发放机构领取,直到亡故或外迁。
(三)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优先优惠政策
1、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2、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高中升职业学校和省内大学录取时加10分。
3、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其子女在乡(镇)、村企业中就业。
4、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不低于600元养老储蓄。
5、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6、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免费提供教科书,国扶县免杂费、享受生活费补助。
7、在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县,民政部门为其缴纳个人负担的全部或部分合作医疗基金,并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8、医疗部门凭《生育保健服务证》免收门诊挂号费。
9、在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诊治时,免挂号费和咨询费,检查、治疗费给予优惠。
10、水利部门为其家庭减免当地应出水利部门所筹50%劳务。
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劳务输出时,为其贫困家庭提供“两优一免”(优先提供信息,优先安排培训和输出,并免收有关费用)。
12、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3、农村育龄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4、从2005年开始,二女户夫妻一方结扎后,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限于中东部地区)。
(四)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扶救助
1、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因子女、父母死亡、伤残或患特殊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政府给予救助。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应填写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劳务部门在组织劳务输出时,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三优先”(优先提供好的劳务信息,优先安排技能培训,优先组织外出务工)。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以当事人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1、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20%,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2、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30%,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3、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40%,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4、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