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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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9 13: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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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91日起施行。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大意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998年,经党中央批准,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在总结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立法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有利于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与之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有利于实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提高妇女地位有机结合,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除了应遵循立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

1)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要相应地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

 

2)全面履行法定责任的原则。即,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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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