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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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9-29 13: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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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本法设专章规定建立计划生育的奖励制度,对公民晚婚晚育、妇女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国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等。

四是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本法设专章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明确服务职责,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

五是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对政府社会公共事业投入进行补偿的行政性收费。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予以调节,减轻人口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建立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补偿,也是承担经济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本法授权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征收体制、缴纳方式等,符合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

六是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秩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章。法律责任追究的类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规定;对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责任追究。

 

八、加强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是全党全国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协调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调动社会宣传资源和社会力量,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宣传国家法律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宣传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全国城乡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热潮,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迅速传播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村、社区和广大育龄群众,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各级党委、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要牢固树立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观念,坚持不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观念,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观念,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按法定程序执法的观念。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职责法定意识,自觉履行法定责任与义务。要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要更新观念,开拓创新,建立综合决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管理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原则、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步伐,全面推进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服务,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工作中,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动员群众广泛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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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