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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并在社团登记处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法人代表为常务副会长。 第二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把维护全省人民的总体利益与更多地表达和维护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相结合。 第三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服务,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省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与各地计划生育协会在工作上具有指导关系。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尊重各地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支持它们从当地实际出发所开展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以其模范行动带动和影响群众。为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须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 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全国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避孕节育、少生优生等科学知识,启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七条 组织社会力量,向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推动举办人口福利事业和计划生育保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第八条 代表广大群众参与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总结交流开展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的经验,动员广大群众更广泛地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省计划生育协会和各地计划生育协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有关的全省性群众组织和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邀代表组成。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发展规划; (三)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四)选举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理事会; (五)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全省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可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省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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