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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省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缺额或重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的理事所在地区、单位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替补或更换人选,报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全省理事会议确认。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全省理事会决议。 常务理事会下设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社会发展、财务专业小组,聘请有关志愿者组成,组长由常务理事担任。主要任务是,研究各专业领域中的问题,提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的建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全省理事会; (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三)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和专业小组提出的重要建议; (四)聘任省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三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在会长的领导下,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四条 甘肃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办事机构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协调、处理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全省性或地区性的行业计划生育协会,国家机关和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单位的计划生育协会,解放军兵种、大军区,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经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享有参加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有关活动、表彰及奖励、对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有执行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理事会决议,承担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交办的任务和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六条 乡(镇和乡镇企、事业单位)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十七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地方组织,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从当地计划生育的实际和广大群众的需要出发,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加强组织建设,创造性的开展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应依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城市街道、居委会,农村乡(镇)、行政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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