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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以群众会员为主体。指导村级计划生育协会有效地开展适合群众需要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应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技术骨干、致富能手和育龄群众中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和的积极分子为主体。应有专人负责协会工作。 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建立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活动网络,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经常地、富有成效地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活动。
第六章 会 员 第二十三条 凡中国公民,拥护计划生育,可自愿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由所在基层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表彰与奖励、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宣传和实行计划生育,做好协会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支持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国内有关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国际友人,由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名誉理事。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省内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国际组织和友好人士捐赠; (四)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按政府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建立经费审计监督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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