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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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3-19 9: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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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人口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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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调节收入力度不够。2005年,全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只有7.3%,占居民总收入的比例只有2.5%。同期,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用于抚恤、社会福利救济和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的费用占居民总收入的比例只有3%。 
 
  一、2005年城镇居民收入状况 
 
  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首次突破万元大关,达到10493元,比上年增加1071元,增长11.4%,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9.6%,比2004年的增幅高出1.9个百分点。 
 
  从各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看,在31个省(区、市)中,有十六个省份的实际增长达到两位数。收入增长速度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江苏、河北、辽宁、山东、江西;列于后五位的分别是、新疆、广西、海南、云南、西藏、 
 
  二、2005年城镇居民总收入增长特点 
 
  (一)工薪收入稳步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年工薪收入达7798元,比上年增长9.0%,比2000年增长74.0%,年均增长11.7%。其中,有十二个省的工薪收入增速达到两位数。 
 
  (二)经营净收入快速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年经营净收入为680元,比上年增长37.6%。“十五”时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发展非公经济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公经济给予更大的优惠,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快速增加。 
 
  (三)财产性收入较快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年财产性收入为193元,比上年增长19.7%。其中,人均年出租房屋收入112元,比上年增长29.8%。主要原因是平均每百户出租房屋由2004年的5套上升到2005年的6套,增长了20.0%,以及租赁私房的比重也比上年增长了13.3%。 
 
  (四)转移性收入继续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年转移性收入为2651元,比上年增长14.2%。其中,人均年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比上年增长16.7%,人均年社会救济收入比上年增长12.2%。这主要是,各级政府提高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给低收入家庭和离退休人员带来了实惠。 
 
  三、城镇居民总收入来源构成 
 
  (一)2005年城镇居民总收入来源构成。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为11321元,其中工薪收入达7798元,仍为主体,占68.9%,比上年下降1.7个百分点;经营净收入占6.0%,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占1.7%,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转移性收入占23.4%,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 
 
  (二)城镇居民总收入来源构成的变化。1995年至2005年,工薪收入所占比重从79.2%下降至68.9%,经营性净收入所占比重从1.7%上升至6.0%,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从2.1%下降至1.7%,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从17.0%上升至23.4%。 
 
  (三)城镇居民总收入构成的地区分布。一是东北地区城镇居民总收入中工薪收入的比重最低。东北地区城镇居民工薪收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为62.9%,比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低7.4、6.5、5.1个百分点。二是东北地区城镇居民总收入中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比重相对较高。 
 
  (四)五等分不同收入组的来源构成。一是低收入组的工薪收入比重在五个收入组中最低。2005年,低收入户人均总收入中有64.6%来自工薪收入,分别比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及高收入户低4.5、5.8、5.0和4.0个百分点。二是低收入组的经营净收入比重在五个收入组中最高。2005年,低收入户人均总收入中有9.8%来自经营净收入,分别比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及高收入户高3.2、4.3、5.2和3.8个百分点。三是高收入组的财产性收入比重比其他收入组高。2005年,高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为2.6%,分别比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高出1.6、1.4、1.5、1.3个百分点。 
 
  四、2005年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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